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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函以,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 金之規定如說明項,自106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9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27560號書函 轉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 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 字第211191號函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 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 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 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 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 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 從嚴規定。 (三)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 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 政給字第211191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106年1月1日 起停止適用。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 亦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本函之規定。 三、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 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 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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