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教育部105年10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3880號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5005
62292號函辦理,並檢附人事行政總處原函、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司法院修正發布原令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