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52356號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
56627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
200386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
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
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
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
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
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