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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以,有關該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53035號 函辦理。 二、旨揭105年5月9日令,本署前以105年6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50066351號函轉知在案。 三、檢附教育部函及銓敘部函各1份。 說明: 一、依臺中市政府105年9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50207589號函 辦理。 二、查本部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 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 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 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又 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 用。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 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 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本部同意其得依前開本部 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 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機關應主動提醒是類人員年資採 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惟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本部 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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