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53035號
函辦理。
二、旨揭105年5月9日令,本署前以105年6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50066351號函轉知在案。
三、檢附教育部函及銓敘部函各1份。
說明:
一、依臺中市政府105年9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50207589號函
辦理。
二、查本部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
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
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
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又
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
用。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
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
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本部同意其得依前開本部
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
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機關應主動提醒是類人員年資採
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惟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本部
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