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有關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82392號書函
轉內政部105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50448929號函辦理,
並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ht
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本
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