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3301號函轉
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臺綜字第1050048905號及內政部10
5年12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504485941號函辦理。
二、按78年4月7日鄭南榕先生因爭取言論自由而自焚事件引發
各界關注,其主張並獲得社會廣大迴響,開啟日後改革契
機,81年5月修正公布刑法第100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使國人在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進一步的保障。為
提醒國人省思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珍惜得來不易的民
主果實,內政部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
,報奉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該日只紀念不放
假。
三、言論自由為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為我國民
主化發展中重要核心價值,請具體檢視各項施政作為,並
規劃舉辦相關活動加強宣導周知,以落實言論自由之精神
四、檢附教育部函、行政院核定函及「4月7日言論自由日之意
義」說明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