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最新消息⭐
內政部函以,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請規劃舉辦相關活動並加強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3301號函轉 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臺綜字第1050048905號及內政部10 5年12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504485941號函辦理。 二、按78年4月7日鄭南榕先生因爭取言論自由而自焚事件引發 各界關注,其主張並獲得社會廣大迴響,開啟日後改革契 機,81年5月修正公布刑法第100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使國人在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進一步的保障。為 提醒國人省思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珍惜得來不易的民 主果實,內政部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 ,報奉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該日只紀念不放 假。 三、言論自由為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為我國民 主化發展中重要核心價值,請具體檢視各項施政作為,並 規劃舉辦相關活動加強宣導周知,以落實言論自由之精神 四、檢附教育部函、行政院核定函及「4月7日言論自由日之意 義」說明資料各1份。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5693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