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6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小組第一次委
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同條第4項規定,「國防部
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縣(市)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向本
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爰106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介聘,適用對象係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未包含
所屬國中部、國小部及幼稚部教師。各校審查申請教師之
申請介聘條件,應依上開規定核實審查。
三、106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以下簡稱本
作業)訂於本(106)年2月8日至2月17日開放教師介聘資
應依上開規定核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