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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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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6509號函轉 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 。 二、檢送教育部函、行政院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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