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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
94 年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C號令及94年12月14 日台人(一)字第0940151536C號令,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 國106年2月7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3991B號令廢止, 茲檢送發布令1份,轉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3991C號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業經行政院104年1 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 日施行,本部並依該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於105年12月13日 訂定發布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 )。茲依提敘辦法第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 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係以任職期間為準 ,爰將旨揭93年6月21日令予以廢止;另,後備軍人轉任公 立學校教師,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其等級相當之對 照,依提敘辦法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薪級對照表」辦理,爰將旨揭94年12月14日令予以廢 止。 三、復依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業失其效力;又 公立大專校院校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及薪給起支等事項,業 明定於待遇條例,爰將旨揭94年1月11日令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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