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106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學校教職員及106年7月16日屆齡
退休之舊制職員(不含經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退休案,
請檢齊下列證件,並依附表規定時間指派專人,不經收文
逕持送本署彙辦:(收件會場於當日公告)
(一)退休事實表3份(有私立學校年資者4份),請使用WebH
R或本署人事室網站公告之A4表格,採文表合一,無須
另外備文。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請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
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三)1吋相片3張:請以鉛筆於相片背面書寫退休人員姓名及
學校,置於透明袋內並浮訂於證件封面之右上角。(為
配合退休金證書及退休證之製作,務請繳交1吋相片或
自行裁剪)。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人員資料卡」及存摺影本
(臺銀、一銀或合庫)各1份(存摺影本請加蓋核與正
本相符章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並請黏貼於資料卡上)
。
(五)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
1、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應以服務(離職)證明或
考績(核)通知書為依據,尚不得逕以聘書認定。各
校應就退休事實表內填載事項及經歷證件,先行初核
。任職年資如有疑義,應主動先予查證,於取得相關
佐證資料後再報本署核辦。
2、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
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派令、服務證明…等),以
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3、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涉案或退休(職
)及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
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六)成績考核(考績)通知書:
1、不適用或不符合增核給與規定者:請附最近年度成績
考核通知書。
2、符合增核給與規定者:應加附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
書。105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應由服務學校核實出具退休
當事人於當年度成績優異之證明。
3、以上人員於105學年度成績考核後,仍可晉級者,除
依前述規定送件外,請由服務學校出具成績考核初評
擬議獎懲證明(退休事實表薪級欄請直接填寫晉級後
薪額,並請加註「晉級後」字樣)。
(七)凡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規定選擇較有利
於當事人之年資組合者,請於退休事實表相關欄位填具
切結。
(八)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按
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等身分別檢附計算表,並循程
序完成簽章(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免附)。
(九)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於退休事
實表選擇欄位勾選,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由學校存參,
毋須檢附。
(十)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請逕至銓
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公保優存資料試算查詢
作業」進行試算及列印併同退休案檢送。
(十一)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請以A4規
格影印,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十二)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即85年2月1日
前無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優惠存款金額為0元)選擇
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擬入帳之存摺影本1份
(請以A4規格影印,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二、退休之校長、教師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
給校長、教師年資者,請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領退休金或離
職金在案。是類人員除依前項規定送件外,另加送「公立
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退休、
資遣、遺族撫卹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1份(請填具當
事人基本資料,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黏貼之存摺影本,
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職名章)。
三、另退休人員具有軍職年資者,請確認當事人役別,並於退
休事實表中按服役時序分別填列(如係服務期間服役者,
則請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載明服役起訖時間即可)各相關
年資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義務役年資者:請檢齊義務役年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如退伍令、大專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
解召令、國民兵證明…等),以憑採計是項年資。
(二)具其他軍職年資(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折
算役期、軍用文職…等)者:請先行檢證向國防部或原
服務(役)單位所屬之各軍種總部完成查證作業後,再
併同退休案報本署核辦。
四、申請自願退休之舊制職員,其退休案比照銓審有案公務人
員方式,依規定於退休前3個月報送本署核定。至銓審有
案公務人員之退休案件,請逕依99年5月25日教中(人)字
第0990572070號書函規定辦理,無須隨本案學校教職員送
件。
五、本署於105年8月調查之「106年度退休經費概算表」,各
校登記於106年8月1日退休有案人員有新增或變更退休金種
類者,請將該員之「退休經費概算表」逕於本署人事室業
務討論區公告之「106年度退休經費概算調查」主題內以
回覆文章附檔方式傳送(請注意僅須傳送異動人員資料即
可,勿傳送全部名冊),原登記有案擬撤銷者,請於回覆
文章敘明校名及姓名。
六、檢附「退休案件收件時
七、為使審查流程順暢,有關退休文件裝訂順序,請預先依前
開時間分配表內備註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