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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15185A號 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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