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106年1月25日科部科字第1060006967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 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 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 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308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 法。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查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 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第4點第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 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5點 第1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 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定:「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 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 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 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 、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 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 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五、另,本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 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與本函 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3423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