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國教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商借一般地區公立學校教師需求彙整表,請惠予轉知所屬教師並調查商借意願,於106年5月9日以前將申請表函復本署(無者免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6年2月18日院台教字第106243003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
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 (8月1日
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
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
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
網查詢參閱。
四、經調查,本署所屬國立澎湖海事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
之需求,請將本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學校商借一般地區教
師需求彙整表轉知所屬教師並調查商借意願。確實符合商
借條件(資格請各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學
校同意後,請彙整檢具「一般地區學校現職教師商借至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申
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5月9日以前函
報本署(無者免復),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請先傳送至e
-p004@mail.k12ea.gov.tw,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