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106年防汛期來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修正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並 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查照自行上網查閱。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5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0908號函辦
理。
二、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
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
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
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自
行決定停班停課,請確依本署105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人
字第1050135134號函所訂程序,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完成通報,並於通報日起算3日內,填寫「教育部所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天然災害自行停班停課備查表」並
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傳真至本署人事室備查(傳真
號碼:04-23326915),另請以電話確認是否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