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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 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及 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函及銓敘部函影本各1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二、因疾病 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 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 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 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 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 假、2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 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 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 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部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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