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請各機關(構)學校於辦理106年下半年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時,併同將相關規定轉知各領受人並妥為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88878號書函
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6004
922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考試院及教育部前分別於106年1月26日及同年4月7日修
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0條及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將公教人員月退
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並分別以同年4月14日
令及5月11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規定本署
並已轉知各校在案。(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21臺
教國署人字第1060018862號書函及同年4月11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1060040250號書函諒達)
三、茲以公教人員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除第1次月退休
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
每月1日發給。為免發放日期之調整,影響退休人員經濟
生活安排,爰請各校於辦理106年下半年月退休金及月撫慰
金發放作業時,併同向退撫給與領受人委婉說明及宣導上
述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使渠等人員提早知悉得
以重新安排經濟生活,以降低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