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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本部於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 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 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 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相關單位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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