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06年8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16215號書函
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10日台管業
一字第10613309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
份。
說明:
一、為因應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改按月
發放,依銓敘部106年1月10日及同年3月31日召開研商因應
軍公教退休(伍)金(含撫慰金)改按月發放相關資訊及
其他事宜會議決議,本會得使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
合平臺及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之查註資料,
以簡化領受資格查證作業。另配合實務作業新增申請發還
原繳付基金費用補正作業程序及期限;參考公教人員保險
法、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溢領退撫給與繳回
期限等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均登載於本基金網站「
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fund.gov.tw),請自行下
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