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自本條例公布日 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相關權益人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
辦理。
二、旨揭退撫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
年7月1日;關於先行施行之第8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教
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規定,相關配套措施
如附,請各校配合辦理、轉知相關權益人員並注意申請繳
費時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
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