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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
其中自本條例公布日 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相關權益人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 辦理。 二、旨揭退撫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 年7月1日;關於先行施行之第8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教 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規定,相關配套措施 如附,請各校配合辦理、轉知相關權益人員並注意申請繳 費時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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