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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106年8月11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06年9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9502 號書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7日台 管業二字第1061336677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及教育 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前開函略以,公務人員於106年8月11日(含)以 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各機關應按月將選擇全額繼續繳付當事人退撫基金費用 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當事人應自服 務機關收受上開部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另教育 部前開函就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 三、為配合前開銓敘部及教育部規定,本會「基金繳納作業 統(單機版)」已完成系統功能更新,請依案附「基金繳 納作業系統更新及育嬰留職停薪全額自繳退撫基金操作說 明」(詳附件,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fund.gov.tw 之最新消息下載),執行版本更新作業,並辦理相關人員 繳費事宜。另中央機關學校由公庫(財政部國庫署)代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基金繳納作業系統(憑證應用版)」, 將於106年10月完成系統更新,屆時請使用機關學校參閱線 上說明辦理。 四、檢附本會服務電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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