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06年9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9502
號書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7日台
管業二字第1061336677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及教育
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前開函略以,公務人員於106年8月11日(含)以
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各機關應按月將選擇全額繼續繳付當事人退撫基金費用
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當事人應自服
務機關收受上開部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另教育
部前開函就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
三、為配合前開銓敘部及教育部規定,本會「基金繳納作業
統(單機版)」已完成系統功能更新,請依案附「基金繳
納作業系統更新及育嬰留職停薪全額自繳退撫基金操作說
明」(詳附件,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fund.gov.tw
之最新消息下載),執行版本更新作業,並辦理相關人員
繳費事宜。另中央機關學校由公庫(財政部國庫署)代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基金繳納作業系統(憑證應用版)」,
將於106年10月完成系統更新,屆時請使用機關學校參閱線
上說明辦理。
四、檢附本會服務電話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