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 號案陳銓敘部106年9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642551001號函 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查退撫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 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 求權時效內為之。」第95條第1項規定:「本法除第7條第4 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07年7 月1日施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 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茲以前開退撫法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修正,係 將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7條第1項、第3項 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12條所定5年請求權 時效延長為10年。據此,有關退撫法於107年7月1日施行 後,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 請求權時效,規定如下: (一)退休法或撫卹法所定之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 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6月30 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 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 (二)退休法或撫卹法所定之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 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 (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 起,適用退撫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 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三)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 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法;其時效期間為10年。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4277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