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107年度各醫院辦理『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及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06年12月12日臺教人(一)字第1060179774號書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7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
58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
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
構實施之。」復查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
22565號函核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
基準表」規定,補助類別為第一類人員者【即中央三級機
關(構)職務列至簡任第12職等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及相
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每年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以新臺幣1
4,000元為限。
二、經彙整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
等級且有意願辦理107年度前開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健
康檢查之受檢醫院檢查項目、收費標準等資料,提供渠等
人員參考;至未列在旨揭一覽表中,但有意願辦理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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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醫療機構,可由各機關自行接洽,並由渠等人員自行
選擇。
三、又為鼓勵中高階主管人員加強維護身心健康,經調查旨揭
醫療機構,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外,亦同意提
供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含代理人員)自
費參加旨揭健康檢查方案。
四、檢查安排:
(一)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受檢之安排,均由各機關逕洽各受理
檢查醫院辦理。受檢人員之配偶亦得自費隨同受檢,並
按各受理檢查醫院之健康檢查收費標準辦理。
(二)請各機關統一調查彙整擬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及擬前往檢
查醫院,分別逕送各該受理檢查醫院,再由各該檢查醫
院與各機關聯繫排定檢查日期。各受檢人員經選定檢查
日期後,如有更改受檢日期,應確實於事前與受理檢查
醫院聯繫,俾便醫院之作業。
(三)為避免檢查對象因工作繁忙疏於受檢,各機關人事單位
應分別於107年4月底及9月底前以書面通知方式,提醒
前開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自行擇期前往受檢。
五、旨揭參考資料及各機關參加健康檢查調查表等資料,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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