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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桃園市警察局發現校園電子菸管制方式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1月29日警署刑防字第1060006869號函本市警察局106年12月12日桃警少字第1060081922號函辦理。
二、學校如發現學生攜帶、吸食或販售電子煙,應將電子煙函送衛生機關依法進行檢驗並由其派員追查販賣業者實施行政檢查,如有窒礙難行之處,另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職務協助。若電子煙含有毒品成分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範疇,再由衛生機關移請警察機關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或施以行政裁罰。
三、各單位如遇學校通報是類案件,請依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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