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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9點規定一案,請查照。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700307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 查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 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之薪資基準,原 則於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14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範 圍內訂定;但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經 主管機關認定者,渠等專業人員之薪資,得在不超過中央 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揆其意 旨,係考量政府捐助比例超過50%之財團法人對政府依賴程 度較高,為維持其與公部門薪資待遇之衡平,爰就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與其他專業從業人員 之月支薪資基準訂定一致性之支給基準上限規範(按:現 行比照簡任第14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為新臺幣16萬5,855元 ),不因各主管機關政務副首長待遇基準之差異而有所不 同。據上,各該財團法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 業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上限,不宜依主管機關適用專 業加給表別或其他給與項目予以差別規範,以符制度設計 之原旨及公平原則。 二、 另查行政院106年9月5日修正薪資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 非屬第二點第一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其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 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 表者,其各項給與事宜,由主管機關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將原規定得由各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 薪資處理原則之財團法人,修正為一律準用薪資處理原則 ;並將準用對象由原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軍公教退休 (職、伍)人員,擴大包含辦理優惠存款人員。為維現職 人員權益,如係於106年9月5日後始準用薪資處理原則相 關規範,且於106年9月5日前已進用者,得保障其原支薪資 基準至退離該財團法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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