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 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
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
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
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二、 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三、 本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
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本院(含本院人事
行政總處及原本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
,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