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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6個月延長為1年,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及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70084791號函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考量現行學校公務人員,已依前開函釋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補休期限規定,有失公允,爰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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