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107年5月30日府民自字第1070124338號函辦理。
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四、如本市選舉委員會或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