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3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
二、查本局依本(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規定重新計算本年6月30日前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以下簡稱重審通知書)後,係採一校一函文方式,併同發放機關所屬已退休教職員重審通知書,依教育部本年5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67680號函,由各校自本年6月11日起將重算處分以合法送達之方式轉交已退休教職員,合先敘明。
三、近日教育部接獲已退休教職員反映主管機關製發之重算處分有未記載日期等情事,說明如下:
(一)依前開說明,各主管機關函送發放機關所屬已退休教職員重審通知書之公文與各發放機關所屬已退休教職員重審通知書係屬同一公文文號,爰重審通知書審定的日期即為該函日期。
(二)參照法務部88年11月19日法88律字第040516號函意旨,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其立法意旨為使處分相對人除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外,亦可明瞭如不服該行政處分時之救濟途徑。爰行政處分如未記載該條文所列資料是否影響其效力,應視其是否因而影響行政處分相對人身分之認定,如不致有識別之錯誤,則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是以,重審通知書之日期已記載於前述公文,爰不影響其效力。
(三)已退休教職員對於重審通知書內容不服,請參照重審通知書備註之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仍應自收受重審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又各主管機關辦理教育部訴願答辯書時,應併附各主管機關函送發放機關所屬已退休教職員重審通知書之函文影本。
四、為免已退休教職員對於重審通知書之審定日期有疑義,本局業以107年6月12日網路通報轉知各校,以適當方式提供已退休教職員關於其重審通知書之日期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