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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轉財政部107年6月14日台財產公字第10700181140號函送內政部修正公告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下稱自建自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下稱修繕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22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90396號函辦理。 二、自建自購辦法第2條第2項及修繕辦法第3條第3項均新增第3款,明定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以利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各機關為推動公共建設或處理國有土地之占用,經審慎評估須拆遷民眾住宅者,可適時協助民眾依上述規定申請住宅補貼。 三、請本署所轄學校若為推動公共建設或處理國有土地之占用,經審慎評估須拆遷民眾住宅者,可適時協助民眾依上述規定申請住宅補貼;另公私立高級中學請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向所屬教職員生宣導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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