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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辦理公(政)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之退撫給與專戶委託代付事宜,貴機關(學校)如有需求,自即日起逕洽詢原薪資轉帳郵局或各區鄰近郵局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1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00388號函、同年4月3日部退三字第1074324132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0日儲字第107013979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6條、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以,退撫給與、政務人員各項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次查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70點規定以,自107年9月1日起請領第2次之後月退休金、撫卹等給付,一律採劃帳發薪方式於每月第1日撥付受款人帳戶。 四、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退撫給與(以下簡稱舊制退撫給與)自107年9月1日起一律採劃帳發薪方式辦理,貴機關(學校)現非以劃帳發薪方式(如:開立支票)發給舊制退撫給與人員,如其有開立專戶之需求,由貴機關(學校)先洽原薪資轉帳郵局(如原無薪資轉帳契約者請至各區鄰近郵局)辦理簽訂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代付契約後,請領受人至貴機關(學校)簽約之郵局辦理開戶事宜;如其無開立專戶需求,亦請貴機關(學校)妥為告知將改採劃帳發薪方式發給舊制退撫給與。 五、領受人開戶流程說明如下: (一)領受人向貴機關(學校)提出申請需求,由貴機關(學校)填具「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已退休(職)人員適用〉或「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新退(職)人員適用〉,交由領受人併同「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身分證正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領受人印章至貴機關(學校)簽約之郵局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後,並將存摺封面影本送至貴機關(學校)辦理撥付事宜。 (二)另依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融字第760733350號函規定以,為防杜人頭帳戶,個人申請開立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戶,應由開戶人本人親自辦理為原則,因此辦理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應親自臨櫃辦理,惟如領受人因受傷或疾病無法親自辦理,得經貴機關(學校)覈實出具證明,由領受人填妥「授權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 六、檢附「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授權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辦理公(政)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代付契約(範本)」各1份、銓敘部107年1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00388號函及同年4月3日部退三字第1074324132號函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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