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龍高首頁
新生專區
線上成績查詢/獎懲/選社系統
新課綱專區
校務發展計畫
English
日本語
畢業/延修專區
課業輔導專區
傳統畫面
|
淺色/深色模式
字體:
小
中
大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另本府前於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e884e3c5d1e54cc.pdf
133.8K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稱呼:
親友Email:
推薦說明:
請輸入推薦說明
驗證碼: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