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利用升旗集合再次宣導網咖等休閒場所『在校學生』8~17時期間不可以進入或逗留
再次宣導網咖等休閒場所『在校學生』8~17時期間不可以進入或逗留!! 同學你好:宣導網咖等休閒場所在校學生進入及使用規範如下: 依據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 二、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容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應拒絕其進入或留滯。 附註: 1.各縣市教育局、校外會配合警察局聯合校外巡查,若學生放學後17時前逗留以上場所將實施登記並函送學校導師、輔導室及教官室等單位加以輔導並紀錄備查。 2.納入107-2第 10 週 班會提要 108.4.17 提醒學生注意!如附件 3.今天利用108年4月30日升旗集合時再次宣導勿在網咖逗留。 資料來源: http://law.ty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286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6.05.19 主旨: 制定「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5 條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 二、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容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前項所稱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 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執行第一項之規定時,有難以識別年齡者,應請其出示年齡證明文件,拒絕出示或無年齡證明文件者,資訊休閒業者應拒絕其進入或留滯。但由學校師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或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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