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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6年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本校同仁如有推薦人選,請逕洽本室推薦,請查照。
如標題所述,身邊有同仁合於以下條件,歡迎洽人事室推薦,請查照。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 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 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 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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