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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高中學生獎懲規定(更新)
107.1.19期末會議通過,修訂12條之一吸菸行為情節嚴重者,且在校期間輔導3次無效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於禁菸場所吸菸,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舉報。檢舉表單如附件
摘錄菸害防制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
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攜帶者亦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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