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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公告,所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之基準,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4120號函辦理。 二、除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國(境): (一)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三)通過公費留學考試,須出國就讀,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四)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需參與國際事務,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五)因國(境)外親屬有特殊情形,須出國(境)處理,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六)前五款以外,其他基於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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