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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09年4月24日臺教文(六)字第109005728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將於109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1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6、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四)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9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聯絡人許老師電子信箱(ivyhsu@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四、檢附「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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