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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交下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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