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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109年7月17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9年7月17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3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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