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6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6364號函及
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辦理,並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二、為利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一次養老給
付及養老年金給付,請各退休、資遣等離退給與及優惠存
款(含得否辦理或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
拋棄該項權利等)之核(審)定與發給機關(構)學校,
於核(審)定後,務需函知承保機關;若核(審)定相關
文件未載明給付金額者,應由發給機關配合加註金額,函
知承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