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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轉知。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一、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諒悉。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 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 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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