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銓敘部函釋,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 10338901731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 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 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 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 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 領生育給付。 三、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 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 育給付。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