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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3年10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55869號函辦 理,併附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 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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