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8339號
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公保字
第1031060466號函辦理。
二、按103年1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
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之對
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該會會
同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該會本於維護公務人員
身心健康之理念,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權益,經
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等相關機關會商竣事,爰訂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實施要點」,以作為運作規範。
三、又該會基於不改變現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作法,及
不增加各機關財政負擔之原則,研擬該要點。至有關一般
健康、財政結構及預算編列分配,該要點爰未予明定。各機關
學校仍應參酌現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之補助標準
,本於權責辦理。
四、檢附旨揭要點、附表及逐點說明各1份。檢查費用之補助標準,因涉及各機關權責、任務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