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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2月16日府勞條字第1120033147號函暨勞動部112年2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辦理。 二、 旨揭指導原則說明略述如下: (一) 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 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五) 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三、 檢送本府來函暨「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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