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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各1份。
376735100E_1120031498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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