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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規定意旨,爰銓敘部函轉旨揭令以,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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