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在台灣地區設籍十年以上者〉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法第31條情事者。(如附則)
四、具特教相關經歷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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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一)特殊生突發事件處理。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四)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五)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六)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七)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八)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九)參加特教專業知能研習至少 9 小時。
(十)臨時交辦事項。
其餘事項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