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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
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1份,自103年12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78212號函 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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