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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3條及第38條之一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03年1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88058號 函轉勞動部103年12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030087170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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