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教育部103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88296號函辦
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8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6977號函辦理。
二、查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規定略以,未依本點第2款規
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1年度起5年內核實補
發。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
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該審酌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之申請期間要件與請求權之發
生,係屬不同層次問題,上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規
定但書所稱「5年內核實補發」,係對於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情形,放寬其休假補助費申請期間之要件,與「具休
假事實」、「依規定刷卡消費」同屬請領休假補助費構成
要件之一。是以,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領時限非屬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範圍,而係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構成
要件,當事人須具有休假事實、依規定使用國民旅遊卡刷
卡消費並於規定時限內請領後,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始依行
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起算。